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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传平诉被告王鹏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传平,王鹏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331号原告:宋传平,男,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王鹏远,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司机,现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兴城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传平诉被告王鹏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宋传平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传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4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宋传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传平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英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