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传平诉被告王鹏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传平,王鹏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331号原告:宋传平,男,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王鹏远,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司机,现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兴城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传平诉被告王鹏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宋传平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传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4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宋传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传平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英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