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杜占峰与成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占峰,成伟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248号原告:杜占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国历,襄汾县南辛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伟青,男,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原告杜占峰诉被告成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杜占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伟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占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成伟青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占峰承担。审判员 梁红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