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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俊与曹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曹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民初3428号原告:杨俊。被告:曹钰。原告杨俊诉被告曹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30日,被告曹钰向原告杨俊借款110万元,用于建筑工地施工,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支付全部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被告曹钰未到庭,未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被告曹钰向原告杨俊借款40万元整,以现金方式交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12月30日,被告曹钰向原告杨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俊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以上借款如在2015年8月底还不清,用交通局现房,或新开工的工程款还清此借款”。原告杨俊称该借条中的110万元是以2007年40万元借款为基数,按月利二分利息计算到2017年12月30日为110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110万元借条,原告对借据110万元形成解释为,2007年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现金,按二分利计息至2014年12月30日。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了2007年原告借40万元现金给被告的时间、地点、给付经过、借款用途等细节,被告未到庭,未举证质证,结合原告所持有110万元借条及其陈述,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还款110万元,该款项按40万元本金,月息2%,从2007年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利息的限制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俊借款110万元。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被告曹钰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