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伟与黑龙江省仓禾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金彪米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黑龙江省仓禾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金彪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625号原告:周伟。被告:黑龙江省仓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紫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黑龙江金彪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黑龙江省仓禾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金彪米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诉。审 判 员 高爱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章 文书 记 员 刘晔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