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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383号原告:刘某,甘肃省华亭县人,住华亭县。被告:马某,甘肃省华亭县人,住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朱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小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