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383号原告:刘某,甘肃省华亭县人,住华亭县。被告:马某,甘肃省华亭县人,住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朱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小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