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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鼎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鼎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鼎全,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鼎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勤、代理检察员黄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鼎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罗鼎全酒后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由建瓯市七里街往市政府方向行驶,途经金龙大酒店门前路段,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黄某驾驶的闽H×××××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报警,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对被告人罗鼎全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罗鼎全带到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送检,经过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罗鼎全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5.33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罗鼎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罗鼎全赔偿黄某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42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鼎全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材料,到案经过,证人黄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罗鼎全的供述与辩解,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鼎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鼎全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鼎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陆文涛代理陪审员  杨式雯人民陪审员  范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