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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兴仁县佳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兴仁县佳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30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兴义市兴义大道与B10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007660609630。法定代表人任爱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仁县佳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锁寨村纯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5771418285。法定代表人岑万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州)安监管罚[2015]支队-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查必林审判员  舒其琪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寿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