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7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731-2号原告: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560227X9。法定代表人:陈伟健。委托代理人:袁陈兵,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就,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5726A。法定代表人:左强。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安路富华大厦第四层之二���组织机构代码59894709-7。负责人:左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现原告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9.87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倩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