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红侠、黄梦觉等与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张红侠,黄梦觉,黄行驹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民终1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黄任远,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慧,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侠,女,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梦觉,男,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行驹,男,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张红侠、黄梦觉、黄行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此次上诉人村组所得到的征地补偿费以及向村组每位村民分配的5600元,都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内容构成。征地补偿款中的该部分费用不属于集体资产收益,被上诉人不能对此部分费用主张权利。被上诉人张红侠、黄梦觉、黄行驹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张红侠、黄梦觉、黄行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中享有增加一个人份额的款项10000元(其中1999年师范学院占地人均分配3000元,2005年铁道占地人均分配1400元,2016年11月占地人均分配5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红侠系黄家寨村一组村民,与其丈夫黄梦觉结婚后,于1992年8月10日生育一子黄行驹,黄行驹出生后随母亲将户籍登记在黄家寨村一组122号。1993年6月张红侠、黄梦觉夫妇办理了《独生子女证》。2016年黄家寨村一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黄家寨村一组依据分配方案向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5600元。在分配上述款项时,黄家寨村一组未考虑独生子女户的计生待遇问题,未向张红侠一家分配独生子女户应增加一人份的份额。后张红侠一家以要求享受计生待遇为由诉至本院,本院在立案前曾向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责令黄家寨村一组予以改正,力争将问题就地解决。但通知发出后未有回复。一审法院认为,农村计生家庭优惠待遇案件,本应由基层街道办事处责令相关村组协调处理,力争将问题就地及时解决。但本案中的被告处理无果,故本院依法作出司法裁决。本案中,原告张红侠系黄家寨村一组村民,与其丈夫黄梦觉生育儿子黄行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成为该村组独生子女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户凭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应增加分配一个人份的份额。黄家寨村一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执行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规定,未向该独生子女户增加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收益的行为侵犯了该独生子女户的合法权益,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庭审中,黄家寨村一组辩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集体土地收益,故不应向原告进行分配,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生活保障,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向村民分配的补偿款,是给永久失地农民的一种物质补偿,该物质补偿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故本院对黄家寨村一组的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张红侠、黄梦觉、黄行驹主张1999年、2005年的土地补偿款问题,因黄家寨村一组明确提出其主张的1999年、2005年的土地补偿款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三原告也未提交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故本院对黄家寨村一组的此项辩解理由依法予以采纳。关于三原告主张的2016年的土地补偿款5600元,因其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要求黄家寨村一组给付土地补偿款56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红侠、黄梦觉、黄行驹土地补偿款5600元。二、驳回张红侠、黄梦觉、黄行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28元,张红侠、黄梦觉、黄行驹承担22元。经审理,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按照规定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成为上诉人村组独生子女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户凭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应增加分配一个人份的份额。上诉人村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执行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规定,未向该独生子女户增加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收益的行为侵犯了该独生子女户的合法权益,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生活保障,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向村民分配的补偿款,是给永久失地农民的一种物质补偿,该物质补偿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上诉人村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党晓辉审判员 张宇童审判员 赵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