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8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圣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盈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胡元坤、马素贤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圣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盈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胡元坤,马素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8130号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水贝工业区25栋3层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91506M。法定代表人王辉。委托代理人文功和。委托代理人黄海辉。被告深圳市金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42号(万山珠宝园)3#厂房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9502Y。法定代表人胡元坤。被告深圳市金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金稻田路翠山工业区A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96228Y。法定代表人郑映宣。被告深圳市金圣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2063号A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96199K。法定代表人郑伟宏。被告深圳市金宝盈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21号联创科技园21号厂房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85112K。法定代表人陈婵珍。被告胡元坤。被告马素贤。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圣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盈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胡元坤、马素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