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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柯德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德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087号罪犯柯德猷,男,1982年7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本科,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荔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德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六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19629.77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也以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柯德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柯德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高某、林君安,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黄某、苏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柯德猷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德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已生效的财产性判项,罪犯柯德猷均未履行,月均消费人民币437.57元。本院认为,罪犯柯德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但该犯在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的情况下,月均消费人民币437.57元,超过日常生活必要开支标准,应视其未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检察机关提出对罪犯柯德猷减刑应从严把握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德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3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