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徐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徐永忠,杨佳,陈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营业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02539-3。负责人何季钦,行长。被执行人徐永忠,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杨佳,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陈军,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永忠、杨佳、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永忠、杨佳、陈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佳的车辆予以查封,因该车辆系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变现。现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蒋 洪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