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鲁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和园食品有限公司,张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868号原告:山东鲁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公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专专,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蒙阴县云蒙湖生态区。被告:张龙,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山东鲁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和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鲁和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