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晨与周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周建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337号原告:陈晨,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周建兵,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陈晨与被告周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现陈晨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晨负担。审 判 员 雷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