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与方敬彬、方敬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方敬彬,方敬红,浙江侨辰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虞钦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609号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35029房,实际经营地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430号丰元国际大厦B座11楼。法定代表人:强红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方敬彬,男,汉族,1992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方敬红,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浙江侨辰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195号8楼814室。法定代表人:梁松。被告:虞钦霖,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敬彬、方敬红、浙江侨辰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虞钦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颖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