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谢尚伟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尚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28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尚伟,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监视居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尚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7月21日立案后,在法庭审理过程,发现有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7年8月7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远廉、代理检察员姚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尚伟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14日雇请民工砍伐了位于平南县六陈镇上龙村石化屯梁山冲(金鸡岭)(地名)的速丰桉树。经平南县林业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到伐区进行实地调查勘验计算,平南县六陈镇上龙村石化屯梁山冲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9.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尚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承包山岭合同书、平南县林业局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陈某、韦某、陆某、谢某1、谢某2、梁某的证言,伐区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尚伟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尚伟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尚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尚伟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尚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黎 鹏人民陪审员 陆丽家人民陪审员 梁竞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