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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终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果建梅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果建梅,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01行终56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果建梅,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后厂村路69号。法定代表人马光耀,镇长。委托代理��段家元,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娜,女,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兵先,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单辉,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果建梅因诉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北旺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行初10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果建梅,被上诉人西北旺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家元、李娜娜,被上诉人海淀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兵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果建梅认为西北旺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就其住宅进行煤改电,以邮寄方式向海淀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海淀区政府于2016年8月15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立案审理。2016年8月15日,海淀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6年8月30日,西北旺镇政府向海淀区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6年10月10日,海淀区政府作出海政复决字[2016]2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同日,海淀区政府将上述被诉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果建梅。果建梅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西北旺镇政府在一审庭审中称,六里屯村系西北旺镇腾退安置工作先行启动区涉及的五个行政村��一,现已不具备村庄形态。参照《无煤化工作方案》第三条工作原则的规定,西北旺镇系其辖区“无煤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具有进行“无煤化”改造的职责。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情况说明》,六里屯村绝大多数宅基地房屋已被拆除,原有村庄形态已不复存在。在果建梅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果建梅不属于“无煤化”工作中的住户。因此,现果建梅提出的西北旺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此,果建梅不服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亦应一并驳回。2017年3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果建梅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果建梅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行初1054号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公民行政诉讼权、行政复议权、司法救济权。海淀区政府作出的海政复决字(2016)238号决定书和西北旺镇政府,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违反多条法律。综上,果建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确认西北旺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西北旺镇政府将上诉人住宅煤改电。被上诉人西北旺镇政府、海淀区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果建梅、西北旺镇政府、海淀区政府均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证据。其中果建梅提交的证据有:1.海政办发[2010]90号《关于海淀区北部地区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2.北部委发[2011]1号《海淀北部地区先行启动区土地腾退工作实施方案》,以上证据证明海淀区政府是拆迁责任主体,其规避法律程序未征地即实施拆迁;3.海淀区北部地区先行启动区土地腾退工作责任书,证明海淀区政府是腾退拆迁责任主体,西北旺镇政府是具体组织实施的主体,二者未依法征地即实施房屋腾退拆迁行为违法;4.西政发[2011]9号《西北旺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实施方案》,5.《村庄腾退、安置委托协议书》,以上证据证明西北镇政府组建实施房屋拆迁,其规避法律程序未依法征地组织实施违法腾退拆迁;6.(2014)一中行初字第4912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果建梅宅基地不在征地范围内;7.市发展改革委(2015)第241号-回《登记回执》及政府信息告知书;8.市规划委(2015)第662号-回《登记回执》及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9.市国土局(2015)第369号-回《登记回执》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10.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2015)第244号-回《登记回执》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上证据证��果建梅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没有被国家征收或征用。西北旺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有:1.《情况说明》;2.致六里屯村村民、居民一封信;3.西北旺镇集体土地腾退非住宅类生产经营用地腾退实施办法;4.致六里屯村生产经营被腾退人的一封信,以上证据证明六里屯村已经完成腾退拆迁改造工作,不具备村庄形态,不是煤改电工作的被实施主体。同时,西北旺镇政府当庭提交并出示《无煤化工作方案》作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规范性依据。海淀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邮寄单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在行政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4.答复书、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无煤化工作方案》;6.《西北旺镇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实施方案》;7.《海淀区四季青镇等七镇党政机关“���定”规定》,以上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西北旺镇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8.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证;9.结案呈报表;10.被诉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1.邮寄查询单,以上证据证明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并送达被诉复议决定。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认为:果建梅提交的全部证据形式上符合《证据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但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采纳。西北旺镇政府提交的证据,形式上符合《证据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证据1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证据2至证据4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采纳。西北旺镇政府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海淀区政府提交的证据10中的被诉复议决定书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适用,法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形式上符合《证据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全部随案移送本院。本院查阅了一审卷宗,询问了各方当事人,并经审查核实,对于各方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无煤化工作方案》第五条相关政策规定,“无煤化”工作中住户是指居住在海淀区、具有海淀区户籍和房屋的农村村民及城镇居民以及没有海淀区户籍但有房屋的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已实施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住户、已完成拆迁改造不具备村庄形态的农村住户、已纳入棚户区改造实施���划的住户及零星散户等除外)。本案中,六里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现六里屯村绝大多数宅基地房屋已被拆除,原有村庄形态已不复存在”。在果建梅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果建梅不属于“无煤化”工作中住户,并无不当。果建梅要求西北旺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海淀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果建梅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果建梅主张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保护,其可以通过适当途径解决。果建梅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果建梅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琼审 判 员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银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