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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胡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胡某,谢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44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凯,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雯,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某,男,汉族,1982年6月29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胡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胡某、谢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