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月磊与胡兰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月磊,胡兰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456号原告:孙月磊,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胡兰怀,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孙月磊诉被告胡兰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被告已经和解,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孙月磊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