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月磊与胡兰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月磊,胡兰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456号原告:孙月磊,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胡兰怀,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孙月磊诉被告胡兰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被告已经和解,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孙月磊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