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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吴水英与张在源、徐敬瑜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英,张在源,徐敬瑜,吴国平,薛文斌,吴玉清,XX,林财忠,林绍璇,薛汀,陈永勇,何力,叶敏,龚华娟,林煜,陈清,魏茂雄,俞宏廷,杨李荣,陈天生,林友朝,李国恩,黄国良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369号原告:吴水英,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在源,男,194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徐敬瑜,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吴国平,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文斌,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吴玉清,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XX,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财忠,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绍璇,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汀,女,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永勇,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力,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叶敏,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龚华娟,女,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煜,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清,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魏茂雄,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俞宏廷,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杨李荣,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天生,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友朝,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述20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20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翔,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国恩,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国良,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吴水英与被告张在源等22名被告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国良、李国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英撤回对被告黄国良、李国恩的起诉。审 判 长  薛爱平审 判 员  林远程人民陪审员  陈海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丽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