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治平与王忠海丁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平,王忠海,丁长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438号原告:刘治平,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劲松,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王忠海,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丁长江,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刘治平与被告王忠海、丁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治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治平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治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治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刘治平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