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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刘小娟与沈美宏、翟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585号原告:刘小娟,女,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俊,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美宏,女,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翟叶波,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小娟与被告沈美宏、翟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小娟于2017年8月2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小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小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昌凤书 记 员  卜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