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富基营造贸易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富基营造贸易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34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3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国荣,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鲁,女。被执行人:上海富基营造贸易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林世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上海富基营造贸易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作出松市监案处字[2016]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7)沪0117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松市监案处字[2016]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上海富基营造贸易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应当缴纳罚款60,493.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4月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富基营造贸易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工行上海沪亭北路支行开户的账户,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款(冻结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如需续冻,请于届满前10日提出书面申请)。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富基营造贸易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通过房地产、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集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上海富基营造贸易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婵瑶书 记 员 沐艳颖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