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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宗某、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宗某,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8101民初791号原告:张某,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宗某,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种植户。被告:侯某,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宗某、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宗某因种地缺少资金向原告张某借款100000元,利息按月息1分5厘计,侯某负担保责任,约定2015年12月30日还款。2015年9月1日,被告宗某又连本带息重新打借条136000元,并再次约定2016年2月28日还款。后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1615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宗某辩称:承认借款属实,但是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希望原告可以减免利息,本金可以分期付款。被告侯某辩称:对担保事实没有异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宗某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0000元,上述款项分三年还清,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33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33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34000元;二、被告侯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宗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金星人民陪审员  吕兴旺人民陪审员  刘德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