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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浩旭机械厂与重庆市北碚区丰豪压铸厂、赵永洪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浩旭机械厂,重庆市北碚区丰豪压铸厂,赵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浩旭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村湾里。投资人顾飞,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丰豪压铸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花园社。投资人冉茂和,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赵永洪,女,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浩旭机械厂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丰豪压铸厂、赵永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浩旭机械厂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浩旭机械厂提出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浩旭机械厂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严 琳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代理审判员  柯菲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悦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