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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齐月琴诉宜宾弈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毅、岳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月琴,宜宾弈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毅,岳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齐月琴被执行人:宜宾弈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毅被执行人:岳迎燕本院在执行齐月琴与宜宾弈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毅、岳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现,暂无法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