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与于金魁、于金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于金魁,于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317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负责人张松云,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于金魁,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生,住址:林州市。被执行人于金生,男,汉族,1957年2月27日生,住址: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诉于金魁、于金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林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