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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5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何海与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海,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5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海,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大连英特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湖南省邵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1-1段幢**层***号。法定代表人:杨燕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萍,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海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海提交书面申请,因自行和解,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0元,由上诉人何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于长浩审判员王迪审判员崔耀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黄月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