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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李荣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刑初417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荣凯,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濮阳市段环卫处家属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盗窃于同年6月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14日转入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凯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李荣凯犯新罪,公诉机关作出濮华检公诉刑追诉(2017)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荣凯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李荣凯窜至濮阳市长庆路海龙电脑城三楼被害人姜某开设的“舞+1”舞蹈工作室门口,将该工作室吧台上的黑色双肩包及蓝色提包各1个盗走,内有电脑、现金、手机等物共价值6350元。2017年6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荣凯在濮阳市建设路E咖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卢某放在吧台上的苹果牌6plus手机1部(价值1500元)。为指控上诉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荣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荣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李荣凯窜至濮阳市长庆路海龙电脑城三楼被害人姜某开设的“舞+1”舞蹈工作室门口,趁无人之机,从工作室吧台上盗窃姜某的黑色双肩包及蓝色提包各1个。其中黑色双肩包内有联想牌B6000-F型平板电脑1部(价值500元)、现金5450元,蓝色提包内有HTC手机1部(价值500元)、现金300元。案发后,李荣凯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8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荣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陈述,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简易结论书,视频光盘,李荣凯工商银行ATM机交易记录、活期历史明细清单,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抓获经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2017年6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荣凯在濮阳市建设路E咖网吧内,趁被害人卢某睡觉之机,将卢某放在吧台上的苹果牌6plus手机1部(价值15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荣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陈述,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简易结论书,视频光盘,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抓获地点照片及被盗手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李荣凯共盗窃两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行785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李荣凯第一次盗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该起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荣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荣凯近亲属赔偿了第一起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荣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茵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人民陪审员 苏俊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怡梦姓名李荣凯罪名盗窃本案确定确定量刑起点和依据数额较大,可以在3个月至6个月内确定量刑起点4.5个月犯罪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3个月确定基准刑7.5调节量刑的比例对于退赃退赔的,根据主动程度,退赔的数额,弥补程度,可以减轻基准刑的30%以下-20%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5%拟宣告刑7.5×(1-20%-5%)=5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