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申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二伟、曹世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二伟,曹世国,曹二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二伟,男,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陈改荣,女,1959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世国,男,194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二毛,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再审申请人陈二伟与被申请人曹世国、曹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民终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二伟申请再审称,1、本案的欠款是虚假的,是陈二伟与曹二毛为了骗陈东风而出具的。因陈二伟起诉曹二毛要求分割合伙财产,曹世国与自己的孙子曹二毛相互配合,以虚构的欠款来起诉陈二伟。曹世国向法庭承认双方合伙时有来往帐,法庭让其出示,是否出示,原审法院没有给申请人一个交代就予以判决。曹世国拿不出来来往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曹世国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查认为,1、原审依据陈二伟和曹二毛出具的条据,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曹世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主张该条据是虚假的,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不能成立。2、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申请人主张曹世国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二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