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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866号原告:余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瑞,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女,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芳,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红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