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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田海燕与蔺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燕,蔺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田海燕,女,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蔺旭东,男,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田海燕与被执行人蔺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了(2017)甘1102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海燕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受理费858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105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蔺旭东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蔺旭东下落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102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宗仪审判员  马利辉审判员  王 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