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0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与吕建军、张永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吕建军,张永梅,雷春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601号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长治路与龙凤大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613160720。法定代表人:张洪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芳,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军,1983年1月12日。被告:张永梅。被告:雷春宁。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与被告吕建军、被告张永梅、被告雷春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告吕建军、被告张永梅、被告雷春宁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致使本案审理程序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红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