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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6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余峰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6117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峰斌,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余峰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509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余峰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余峰斌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95.27元,均已转退国库。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Y×××××的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余峰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余峰斌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 志 超执行员 杨 日 宏执行员 欧阳余国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淑 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