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申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丁振华、方学良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振华,方学良,方宏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振华,女,1958年4月24日,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学良,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浉河区。原审被告方宏根,男,194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浉河区。再审申请人丁振友因与被申请人方学良、原审被告方宏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5民终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丁振友与被申请人方学良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和解协议执行。再审申请人丁振华于2017年8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丁振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振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王 朗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