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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弟与米乐儿童乐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弟,米乐儿童乐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1001号原告周弟,男,生于1989年9月8日,汉族,住来凤县。被告米乐儿童乐园,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逸家星城贝比星三楼。负责人朱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弟诉被告米乐儿童乐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弟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