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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敏杰垄断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敏杰,林伟旋

案由

垄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9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号院*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伟旋,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再审申请人郑敏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林伟旋垄断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敏杰申请再审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原判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敏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谢甄珂审判员  袁相军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子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