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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泰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泰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390号原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60号17号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2884148D。法定代表人:胡红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广武,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洛阳泰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达路2号怡景园8幢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3720888R。法定代表人:樊继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梅兰,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泰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庭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