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威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043号原告:王威。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原告王威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威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威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