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狄与峤鑫皮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狄,峤鑫皮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4477号申请执行人王狄。被执行人峤鑫皮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钟武。申请执行人王狄与被执行人峤鑫皮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83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狄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551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920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21.56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峤鑫皮具(深圳)有限公司人民币82558.5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邹 东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嘉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