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乙,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83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马某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8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