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黎民华、黄位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民华,黄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黎民华,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黄位勇,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黎民华与被执行人黄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桂0205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位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黄位勇所有的价值22000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淞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