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安市德普电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安市德普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伟志电机有限公司,林国平,叶燕平,林国清,游彩金,王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福安市阳头福星花园5—7号楼二层商城B区,组织机构代码:78694318-1。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德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和平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68752043-1。法定代表人叶燕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安市伟志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坂中乡工业区兴达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25903-0。法定代表人王志成,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国平,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叶燕平,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国清,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游彩金,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系被执行人林国清妻子,被执行人王志成,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3879号、4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拍卖福安市德普电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安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漳港村地块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安证国用(2013)第2473号)和林国清、游彩金共有的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后埔东里150号504室商品房了林国清、游彩金共有的座落于厦门市湖里区后埔东里150号504室商品房。经公开拍卖,福安市德普电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安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漳港村地块一宗无人竞买。林国清、游彩金共有的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后埔东里150号504室商品房以作价3546000元拍卖成交,扣除相关诉讼费等费用后,申请人在多个案件执行款分配中两案共得416333元。执行期间,本院查封了林国清、游彩金共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棠兴路410号瑞景名仕城5幢13层1301号商品房和林国平、叶燕平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棠兴路410号瑞景名仕城5幢1层103号商品房。因上述房产为另外债务设立抵押担保,本案余下债权可待抵押债权案件处置财产后参与分配。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未提供相关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3879号、43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扣除受偿的416333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仁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