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龙艳、陈柏林等与张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艳,陈柏林,张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5民初3023号原告:龙艳,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原告:陈柏林,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告:张茜,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人,柳州市园林局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柳平,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系被告张茜的父亲)原告龙艳、陈柏林与被告张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艳、陈柏林、被告张茜的诉讼代理人张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艳、陈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禁止张茜在其住房所有窗户加装凸出墙(窗)平面的金属“防盗网”;2.判令张茜拆除近期已经加装的凸出墙(窗)平面的金属“防盗网”;3.判令张茜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拆除其“防盗网”的人工费用。事实和理由:张茜于不久前买下位于龙艳、陈柏林楼下的二手商品房,并进行了数月时间的装修。数天前,张茜不顾龙艳、陈柏林和小区物管的劝阻,执意在其房屋几处窗外加装了凸出墙(窗)平面约0.5米的不锈钢防盗网。由于双方是上下邻关系,张茜防盗网上方的固定膨胀螺栓钉在龙艳、陈柏林房屋的墙壁中,对龙艳、陈柏林房屋有所影响。更重要的是这种“防盗网”为偷爬进入龙艳、陈柏林家里造成方便,龙艳、陈柏林家庭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增大。早在2001年本小区居民开始入住时,“惠柳京都公共契约”中的“住宅装修管理规定”第9条第(7)款已经约定:防盗网必须按物业管理处规定,一律统一花样和材料安装在推玻的内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也对不动产相邻各方的行为有所规范: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小区绝大多数加装防盗网的住户也都是依照物业管理规定行事。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张茜辩称,1、不久前张茜买下了惠柳京都的房子,出于安全考虑张茜决定安装防盗网。安装凸起的防盗网是因为看到本小区大多数居民都有安装,而且安装的时候并没有物业的同志上来阻止。直到4楼的邻居过来阻止张茜还特意咨询过物业,物业给予张茜的回答是同意安装凸起防盗网。2、龙艳、陈柏林提供的“惠柳京都”公共契约,是2001年与柳州吉安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从2001年至今,惠柳京都已经更换多家物业管理公司。现在惠柳京都的物业是柳州欣华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允许住户安装凸起的防盗网。3、张茜与龙艳、陈柏林所处的住宅楼位于惠柳京都小区的外围,相对于其他住宅楼有些差异,张茜与龙艳、陈柏林住宅楼一楼是一个层高高达3米的商业门面,加上二楼住户的层高总共将近8米,小偷根本无法通过张茜安装的凸起防盗网攀爬到龙艳、陈柏林4楼的房屋内。4、张茜安装的凸起防盗网的固定膨胀螺栓并没有对4楼的龙艳、陈柏林的房屋墙壁有任何影响。防盗网的安装顶端在墙体约12厘米的位置,而张茜屋内的墙体到天花板的位置有30多厘米,根本就没有钉到龙艳、陈柏林房屋的墙体。5、就在龙艳、陈柏林起诉张茜的一个星期后,张茜与龙艳、陈柏林所住的同单元的六楼住户也安装了凸起防盗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龙艳、陈柏林与张茜系上下楼关系。龙艳、陈柏林的房屋位于柳州市惠柳京都1栋2单元402号。张茜的房屋位于柳州市惠柳京都1栋2单元302号。2017年6月7日,张茜在其房屋朝南面的两个卧室的外窗分别安装了凸出墙体约0.5米的不锈钢防盗网。张茜安装防盗网前未与小区物业沟通。张茜安装防盗网的当天,龙艳、陈柏林提出了异议,小区物业与张茜进行了沟通,故张茜在安装了两个凸出墙体的防盗网后,将另一个窗的防盗网改成了平墙安装。现龙艳、陈柏林认为张茜所安装凸出墙体约0.5米的防盗网为他人爬进其家中提供了便利,对其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隐患,故诉至本院,要求排除妨害。为了诉讼,龙艳、陈柏林委托律师调取张茜的户籍信息及房产信息,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700元。另查明,《惠柳京都物业管理手册》中关于住宅装修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防盗网一律统一安装在推玻内侧。2017年7月21日,欣华物业惠柳京都客服中心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及单元门处均粘贴有温馨提示:为了达到统一外观,建立高档小区的整体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及《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若你需要安装不锈钢防盗网,必须平墙安装,禁止伸出墙外。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张茜所安装的防盗网凸出墙面约0.5米,确实有可能为他人爬进龙艳、陈柏林的住房提供了便利,对龙艳、陈柏林的居住安全造成隐患,故龙艳、陈柏林诉请要求张茜拆除其已经安装的凸出墙面的防盗网,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因拆除所产生的费用亦由张茜自行承担。对于龙艳、陈柏林要求禁止张茜在其住房所有窗户加装凸出墙面的防盗网的诉请,因张茜是否会继续安装凸出墙面的防盗网,尚不得而知,该妨害尚未产生,故龙艳、陈柏林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龙艳、陈柏林诉请律师费的问题,因该费用系龙艳、陈柏林为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而支出的费用,该费用应由龙艳、陈柏林自行承担,本院对龙艳、陈柏林该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住房中所有凸出墙面的防盗网;二、被告张茜自行承担拆除防盗网的费用;三、驳回原告龙艳、陈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茜负担50元(该款被告张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龙艳、陈柏林),本院退回原告龙艳、陈柏林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100元(收款单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韦凤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2、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3、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