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茂会与张仁强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会,张仁强,张泽福,胡云莲,胡云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茂会,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张仁强,男,200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法定代理人张泽福,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法定代理人胡云莲,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张泽福,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胡云莲,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胡云均,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张仁强、张泽福、胡云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未发现胡云均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胡云均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