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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茂会与张仁强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会,张仁强,张泽福,胡云莲,胡云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茂会,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张仁强,男,200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法定代理人张泽福,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法定代理人胡云莲,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张泽福,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胡云莲,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胡云均,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张仁强、张泽福、胡云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未发现胡云均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胡云均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