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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6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6386束全福与秦兴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全福,秦兴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386号原告:束全福,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束鹏杰,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云,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兴国,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束全福与被告秦兴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束全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束全福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束全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束全福负担。审判员  戴志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眭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