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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岳国庆与刘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国庆,刘天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907号原告:岳国庆,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户,住海伦市建设局小区。被告:刘天勇,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勤劳村*组。原告岳国庆与被告刘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6年4月22日被告刘天勇在原告岳国庆处购买化肥农药等农业物资共计904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在2016年6月1日前给付,逾期不给付按照1分计算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天勇于2017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岳国庆欠款10,305.00元(其中本金9,040.00元,利息1265.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大春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依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