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9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光炳与周桃琼、杨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光炳,周桃琼,杨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639号原告:龙光炳,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侗族,现住剑河县。被告:周桃琼,女,1963年6月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村民,现住剑河县。被告:杨婷,女,1988年7月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南加镇人民政府干部,现住剑河县。原告龙光炳与被告周桃琼、杨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龙光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光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7元(原告已预交1854元),依照司法救助程序,已收受理费退还原告。审判员 袁再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