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9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光炳与周桃琼、杨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光炳,周桃琼,杨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639号原告:龙光炳,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侗族,现住剑河县。被告:周桃琼,女,1963年6月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村民,现住剑河县。被告:杨婷,女,1988年7月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南加镇人民政府干部,现住剑河县。原告龙光炳与被告周桃琼、杨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龙光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光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7元(原告已预交1854元),依照司法救助程序,已收受理费退还原告。审判员  袁再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