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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素平、孙士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素平,孙士温,孙小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素平,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才,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士温,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小娥,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肥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洪波、王譞,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素平、孙士温因与被上诉人孙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还款情况,另外被上诉人的出借款项未偿还数额亦不清楚还需进一步查清。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素平、孙士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忠军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徐世民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