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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宝壮、丛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壮,丛培强,田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壮,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丛培强,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田明玲,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丛培强配偶。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立案执行期间,依法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威海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收回被执行人的406289.70元工程款,其余执行款135012.41元被执行人分两次向本院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3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搜索“”